)进行的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中,有基于第(4)及(5)款所述的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的理由而提出异议,否则不得基于该等理由而拒绝将有关商标注册。(7)如 的送达有关的任何法院规则;及(b)《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9A条(法团在裁判官席前作出的答辩)及第87条(法团被控告犯可公诉罪行的程序)。(3)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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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商标主管机关为第一项之撤销处分前,应通知商标专用权人或其商标代理人,于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答辩。 商标专用权人受第一项之撤销处分确定者,于撤销之日起三 之规定,于异议程序准用之。 审查员对于曾参与审查案件之异议,应行回避。 第四十九条 (异议审定书之制作及送达) 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异议案件,应作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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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异议;届期未声明者,以全部续行异议论。 第27条 于商标异议案件行政救济程序进行中,被异议之商标权经核准分割或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经减缩者,商标专责 依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答辩者,应于商标专责机关所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及副本。 商标专责机关应将前项副本送达异议人。 第36条 申请评定或废止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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