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之委任) 申请商标注册及处理有关商标之事务,得委任代理人办理之。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应委托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或营业所之人为特别授权之代理人。 一计算其损害: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但不能提供证据方法以证明其损害时,商标专用权人,得就其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所可获得之利益,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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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五十二条之发明,其专利申请,由各该条所定专利权归属者为之。 第十三条 (委托专利代理人办理) 申请人申请专利及办理有关专利事项,得委任专利代理人办理之。 择一计算其损害: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但不能提供证据方法以证明其损害时,专利权人得就其实施专利权通常所可获得之利益,减除受害后实施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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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示如下: 1、委任他人代理申请者,应缴委任书或代理权限之证明文件,或在申请书内载明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通讯处与委任代理之意旨,以及授权的范围,由 人民、法人、团体及其它机构出具之文书,均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例如: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3、持外国公文书申请登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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