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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之发明,实质上为二个以上之发明时,经专利专责机关通知,或据申请人申请,得为分割之申请。 前项分割申请应于原申请案再审查审定前为之; 机关应将该项事实通知发明专利申请人。 有关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发明专利申请人,申请审查时,应检送寄存机构出具之存活证明;如发明专利申请人以外之人申请审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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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用,给以相当之报酬。 第六条 (专利权与专利期间) 申请专利之发明,经审查确定后,给予专利权,并发证书。 专利权期间为十五年,自公告之日起算。 专利之说明书及图式,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得向专利局请求更正。但不得变更发明之实质: 一 申请范围之缩减。 二 误记之事项。 三 不明了之记载。 前项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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