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姓名、住居所。 三、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国籍、住居所或营业所;有代表人者,并应载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专利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务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者,其它各分割案说明书及必要图式或图说。 四、原专利案之宣誓书、申请权证明书及委任书。 经核准专利权分割者,申请人应检附原专利证书,申请换发。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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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得通知申请人检附身分证明或法人证明文件。 依本法及本细则所为之申请,以书面提出者,应使用专利专责机关指定之书表;其格式及份数,由专利专责机关定 主张本法第一百十条第二项规定之事实者,其证明文件。 六、原申请案之申请权证明书。 主张原申请案之优先权者,并应于每一分割申请案之申请书声明之。 第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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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出生或设立年、月、日及住、居所。申请人为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 由代理人申请登记者,其姓名或名称及住、居所。代理人为法人 或消灭登记,其质权在本法修正施行前业经注册者,应缴回原领著作权设定质权证明书。 第14条 前六条之登记,得同时或分别申请之;如由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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