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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样专利。 第3条 本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专利业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 第4条 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中华民国如未共同参加保护专利之国际条约或无 专利权人。 五、专利权为共有,而非由共有人全体申请者。 六、以取得许可证所承认之外国试验期间申请延长专利权时,核准期间超过该外国专利主管机关认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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