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录影著作。 十二 摄影著作。 十三 演讲、演奏、演艺、舞蹈著作。 十四 电脑程式著作。 十五 地图著作。 十六 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形著作。 十七 其他著作 参证注释者。 三 为学术研究复制他人著作,专供自己使用者。 电脑程式合法持有人为配合其所使用机器之需要而修改其程式,或因备用存档需要而复制其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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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版权复制品的,则第(1)款并不就该侵犯版权复制品而适用。 (4)凡电脑程式的侵犯版权复制品─ (a)是凭借《版权条例》(第528章)第35(3)条而 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或在与任何贸易或业务有关连的情况下而使用”; (c)加入─ “(8A)就第(1)(d)及(e)、(4)及(8)款而言,有关的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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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用以实行智力活动、进行游戏或进行业务的任何计划、规则或方法,或用于电脑的任何程式;(d)资料的呈示。(3)第(2)款只在 即为免责辩护。〔比照1977c.37s.111U.K.〕第144条 “专利注册处”的名称的不当使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凡任何人在其业务地址或在任何由他发出的文件中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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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专有的权利,并排除所有其他人(包括发特许的人)行使该项权利; “设计师”(designer)就电脑辅助设计的布图设计(拓朴图)而言,指安排创作该布图设计(拓朴图 a)如该特许是为收取专利权费(包括参照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拓朴图)的使用而厘定的任何利益)而发出的,则─ (i)合资格拥有人与政府根据第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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