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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之发明,自公告之日起给予发明专利权,并发证书。 发明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二十年届满。 第52条 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之实施,依其它法律 权人为之;其未附加标示者,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但侵权人明知或有事实足证其可得而知为专利物品者,在此限。 第80条 关于发明专利之各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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