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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第24条 下列各款,不予发明专利: 一、动、植物及生产动、植物之主要生物学方法。但微生物学之生产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疗或 自申请日起算二十年届满。 第52条 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之实施,依其它法律规定,应取得许可证,而于专利案公告后需时二年以上者,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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