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事业,于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一百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之情形,指申请前之事业规模;于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款及第一百十八条第一项第五款之情形,指举发前之事业规模。 第32条 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一百十八条第二项所定得为贩卖之区域,由法院参酌契约之约定、当事人之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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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事业,于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之情形,指申请前之事业规模;于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款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之情形,指举发前之事业规模。 第39条 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所定得为贩卖之区域,由法院参酌契约之约定、当事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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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出一项属于雇主的并已获批予专利的发明;(b)(在顾及雇主的业务的规模及性质以及其他事情后)该专利对该雇主有显著的利益;及(c)由于该等事实, 的申请而行使其权力时,须以确保产生以下作用为目的─(a)使任何能在香港以商业规模实施且为公众利益应如此实施的发明得以在香港实施而不致受到不当的阻延,并得以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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