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之手续) 申请专利,由发明人或其受让人或继承人备具申请书、说明书、图式、模型或样品及宣誓书,向专利局申请之。说明书应载明申请专利范围。 条 (申请日之确定) 依前条各别申请之发明,以最初申请之日为申请之日,追加专利之申请,改为独立专利之申请,或独立专利之申请改为追加专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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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叙明发明人姓名,并附具雇佣、受让或继承证明文件。 申请发明专利,以申请书、说明书及必要图式齐备之日为申请日。 前项说明书及必要图式以外文本提出,且 其追加专利权仍存续者,依修正前有关追加专利之规定办理。 第134条 本法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审定公告之专利案,其专利权期限,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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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废止案件准用之。 第29条 申请商标授权登记者,应由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人备具申请书,载明被授权人、授权使用注册号数、授权期间、授权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其名称。 前项 通知异议人限期补正。 异议人于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得变更或追加其主张之事实及理由。 第35条 商标权人依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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