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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中(二)字第0930513659号函)。 三、学生如损坏学校财物,应按其情节估价赔偿,不得预先收取损坏赔偿费。 四、学校不得向学生或其家长临时摊派或变相摊派任何 、抚恤经费(详阅私立学校法第58条)。 十六、私立学校征收各项费用,其保管、运用、出纳、核销等,均应依照教育部订颁「私立学校会计制度之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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