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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中学、国民中学、国民小学或私立国民中学、国民小学之身心障碍学生,身心障碍幼儿园得比照办理。 第3条 借用教育辅助器材,其申请程序如下: 一、身心障碍学生 及安全使用之责任,并于借用期限期满时负责归还,遗失时应依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二、相关器材之耗材,电池、纸张、录音带等,由借用单位自行负担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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