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费及代办费。 台中市公私立国民中小学得向学生收取杂费、代收费及代办费。 前二项之费用应依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公布之收费基准收取。 第3条 本办法 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就学者,得依下列规定办理退费: 一、学杂费:按规定应缴费用及学生实际缴纳费用计算,开学前学费退还三分之二,杂费全部退还;开学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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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各校)收费有所依循,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府应于每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公告收取项目及收费基准,并行文各校。 第3条 依本办法收取费用 。 第15条 本县兰屿中学高中部准用本办法,其收费标准比照教育部中部办公室有关高级中学学费及各项代收代办费用收取标准办理。 第1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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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离校者,学校应依下列规定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一、学费及杂费: (一)注册后开学日前者,全数退还。 (二)开学日后未逾学期三分之一者,退还三分之二。 (三 学校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各目比例缴(退)杂费,代收代办费依前条第一项第二款办理。 第7条 学校收取学生费用,违反本办法或有其它不正当情事者,应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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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由学校于收费前公告之。 第5条 学生因故无法继续就学而离校者,学校应依下列规定退还学生所缴费用:一学费及杂费: (一)注册后开学日前者,全数退还 逾学期三分之一,未逾学期三分之二者,退还三分之一。 (四)开学日后逾学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费。 二代收代办费:依收取费用之项目性质及使用情形处理。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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