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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办婚事需要,所请事假得以婚假抵补,但其合计日数,不得超过规定假期。 四、因怀孕者,于分娩前,给产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分次申请 18条 教师申请延长病假未达一学期(以六个月计)又续请延长病假者,其寒暑假期间,应予并计延长病假。 第19条 请事假、病假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教师请假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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