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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八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分次申请时,每次请假不得少于半日;于分娩后,给娩假四十二日;怀孕满五个月以上流产者,给流产假四十二日;怀孕三个 ,得于每学期中核予休假七日。但因业务繁忙得随时通知其停止休假。 第21条 教师请假期间所遗职务,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教师因事、病假及休假期间所遗课务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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