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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内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一年,其请假日数应包含例假日。但销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长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结婚者,给 七日内因筹办婚事需要,所请事假得以婚假抵补,但其合计日数,不得超过规定假期。 四、因怀孕者,于分娩前,给产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分次申请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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