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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并审察各地实际情形核定或调整之。 第四条 (主管机关之区分) 本法所称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为教育部;其他私立学校为所在地之省(市)教育厅(局)。 第五条 (名称) 私立学校之名称,应明确表示学校之类别、等级,并冠以私立二字。 第六条 (禁设分校) 私立学校不得设立分校。但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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