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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视其情节,核予一次或二次之奖惩。 第一项奖惩报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自行规定,并应于核定之学年度内办理。 第7条 教师奖惩累计 核前应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 成绩考核委员会基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必要,得以书面通知审查事项之相关人员列席陈述意见。通知书中应记载询问目的、时间、地点、得否委托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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