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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之规定,得视其情节,核予一次或二次之奖惩。 第一项奖惩报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自行规定,并应于核定之学年度内办理。 第7条 教师奖惩累计方式 完成初核,应报请校长复核,校长对初核结果有不同意见时,应叙明理由交回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同意时,得变更之。 校长为前项变更时,应于考核案内注明事实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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