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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进度适宜。 (二)对训辅工作能负责尽职。 (三)对校务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并计超过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连续超过二十八日 其原因及事实,并为适当之释明;被申请回避之委员,对于该申请得提出意见书,由委员会决议之。 委员有第一项所定情形不自行回避,而未经审查事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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