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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以上报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许可自行召集之。 新旧任董事长应于十日内交接完毕,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及董事之解职或解聘 三 利用职务上之机会犯罪,经宣告有罪之判决确定者。 四 担任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工作或对私立学校具有监督权之公务员者。 五 董事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董事会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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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董事长应于十日内交接完毕,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第25条 董事长、董事在任期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职或解聘: 一、具有书面辞职文件,提经董事 利用职务上之机会犯罪,经宣告有罪之判决确定者。 四、担任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工作或对私立学校具有监督权之公务员者。 五、董事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董事会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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