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下列二类: 一、废弃物清除技术员。 二、废弃物处理技术员。 清除技术员 处理机构、废弃物清除处理设施及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设施机构)应置之专业技术人员,应由依本办法规定训练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者担任。 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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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二、政府机关核准登记之证明文件。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合格证书、劳保卡、任职证明文件及同意查询劳保资料同意书。但经核发 、申请表。 二、政府机关核准登记之证明文件。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合格证书、劳保卡、任职证明文件及同意查询劳保资料同意书。但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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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设施及设备。 (三)废弃物清除处理设施用地面积合计二公顷以上。 (四)置有专业技术人员一人以上。 二、乙级:应具备资格条件如下: (一)资本额新台币 及设备。 (三)废弃物清除处理,设施用地面积合计零点五公顷以上。 (四)置有专业技术人员一人以上。 共同清理机构清除、处理废弃物之种类及数量,由内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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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30条 以遗传工程或其它技术改造微生物个体或其新陈代谢产物,从事环境用药微生物制剂开发试验研究,应向中央主管机关 许可执照而从事业务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51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依第十九条第二项所定办法中有关再训练、执行业务、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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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业务;应置专任乙级以上处理技术员一人。 清理机构分级、从事业务范围及专业技术人员设置规定如下: 一、甲级:得从事一般废弃物、一般事业废弃物及有害事业 机构及甲级清理机构,其废弃物处理方式简易或单纯,并经核发机关核准者,处理技术员额得减至甲级处理技术员一人。 第一项应置之清除技术员得以同级处理技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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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业废弃物,不得与一般废弃物或一般事业废弃物合并清除、处理。 第十四条 (特殊技术处理之事业废弃物之贮存、清除或处理) 中央主管机关,对于需经特殊技术 应先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即得发给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管理辅导办法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之订定) 前条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管理辅导办法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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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指检验室主管、品保品管人员及其它从事环境检验测定业务之专业技术人员。 第3条 申请检测机构许可证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为 第14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办理检测机构许可证之审查、评鉴及咨询得设评鉴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前项评委会置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任期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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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规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5条 共同清除、共同处理机构应置之专业技术人员规定如下: 一、共同清除机构:从事一般性工业废弃物清除业务者,应置专任乙级 。 第24条 本办法修正前已取得清除、处理主任管理员资格者,得于废弃物清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施行日起三年内,继续受聘于共同清除、共同处理机构,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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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它事业,其投资之资本合计超过该投资事业资本百分之五十者。 二、专业技术人员:指取得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废弃物清除、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之人员。 第 新设。 第4条 经指定机关指定之公营事业清除处理设施,其从事业务范围及专业技术人员设置规定如下: 一、废弃物清除设施: (一)从事一般事业废弃物及有害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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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地方主管机关备查。 第14条 机车排气检验站不得拒绝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专业检验测定机构之查核。 第15条 机车排气检验站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 、其它违反本办法经主管机关认定情节重大者。 第18条 地方主管机关得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固定式机车排气检验站,设置移动式机车排气检验站。 前项移动式机车排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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