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已合适地送达,而缺席又没有正当理由以后,仍然有权进行仲裁,审查案件的实质和作出决定,同全体当事人出席一样。 (四)审问不公开。 (五)当事人 二条 当事人和解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面前达成和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应当以裁决的形式作成记录。 第二十三条 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员必须在第十九条所提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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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由他方当事者所提议作为仲裁庭庭长之仲裁员。(二)在规则规定之信函应以书面形式作成或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并且应通过秘书长送达,或双方当事者间送达,将副本送交 未作申辨不应认为其接受了他方当事者之主张。(四)仲裁庭应审查尚存异议之中心管辖权和仲裁庭本身之职权,并且如它们有管辖权,应裁定意见书在事实和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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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经当事人签订的,或包括在当事人交换的书信和电报中或电传通讯中的。如在法律并不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国家,则指依该国法律所许可的形式所 。(二)缔约国的法院在作出关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或有效的决定时,应从各方面审查这一协议的有效性。关于双方当事人的能力,根据适用于他们的法律,至于其他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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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也可取得辩护人或律师的协助。 第四条 〔和解条件〕 (一)调解委员会在审查案情后,在可能情况下并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应向当事人双方提出和解条件。 的形式提出修改,在不影响仲裁员的决定的情况下也得注意裁决的实质问题。裁决在仲裁法院就其形式批准之前不得签署。 第二十二条 〔裁决的制作〕 仲裁裁决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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