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出席,也可以请辩护人或者律师协助。 第四条 和解条件 (一)调解委员会在审查案件以后,如果可能审问当事人,在审问以后,应当向当事人提出和解条件。 (二) 简要说明; 4.职务范围,本案事实和争执点; 5.仲裁员的全名,和住址等; 6.进行仲裁程序的地点; 7.为了使裁决在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这一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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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义由仲裁院主席或副主席作出。仲裁院任命仲裁员时,对当事人同意的选择仲裁员的任何方式与原则将给予适当的注意。在选择仲裁员时,将尽可能考虑到合同的性质 ,或者按任何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分别通知登记处与其他当事人。第五条程序的进行1.当事人可就仲裁程序达成协议,仲裁院鼓励当事人这样做。2.如果没有当事人达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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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或律师的协助。 第四条 〔和解条件〕 (一)调解委员会在审查案情后,在可能情况下并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应向当事人双方提出和解条件。 (二)倘若达成和解, ,至迟不得超过上述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提出文件的期限。 第十一条 〔指导仲裁程序的规则〕 仲裁员审理案件的程序应遵照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时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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