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条 每一缔约国均有权直接通过其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向身在国外的人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但不得采用任何强制措施。 任何国家均可声明其对在其境内进行 于海牙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二十四条的适用。 但只在使用与上述公约规定一致的联系方法时才应适用这些条款。 第二十四条 1905年和1954年公约当事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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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仍有可能,仲裁院除应受所适用法律的限制外,尽管上诉,决定仲裁是否能继续进行。第四条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联系1.除非仲裁庭已最终组成,并且仲裁 .证人的证据可以用书面形式提供,可以用签字的文书或者宣誓书的形式提供。根据本条第二款,任何当事人都可以要求这样的证人出席庭审以口头询问。如果该证人未能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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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自己或以授权书委托代理代其参加调解程序。有关调解的一切文书和通知,可以寄送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 第十六条 调解在北京、台北 程序者,自声明之日起终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调解员可以一起或单独与各方当事人一起或单独会见或联系。 第二十三条 调解员向一方当事人了解到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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