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诉人)愿意根据本规则提起仲裁,应向仲裁院登记处(“登记处”)提交一份书面仲裁申请(“申请书”),其中应包括,或加附:a)仲裁各方当事人的姓名 单独的终局裁决,并可依照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修正。这些裁决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7.如果达成了和解,仲裁庭可以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作出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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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进行采证,也应照此办理。 为此目的而提出的申请应按照被申请国的国内法规定的方式办理。申请书不得予以拒绝,除非被申请国认为此项申请在性质上有损于它的主权或 争端的权力。但如另一当事国声明,它认为争端不属于应归强制仲裁的范畴,则不能提交常设仲裁法院,除非仲裁条约赋予仲裁法庭对这一先决问题作出决定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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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种情况下,秘书处应将此申请通知有关国家的国际商会本国委员会。 仲裁法院秘书处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在各方面应认为是仲裁程序开始的日期。 (二)仲裁申请书中 也不得要求仲裁员再提供任何通知。 第二十四条 〔裁决的终审性和强制执行性〕 (一)仲裁裁决应是终审的。 (二)当事人双方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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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所选定的仲裁员。 (三)秘书处应当将仲裁申请书和附件的副本送交被诉人请他答复。 第九条 对申请的答复 (一)在接到秘书处依照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所送交 进行仲裁程序的地点; 7.为了使裁决在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这一目的所需要的,或者仲裁院和仲裁员认为需要规定的一切其他事项。 (二)第(一)款所提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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