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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2日决定批准加入) 本公约缔约国, 希望创立适当方法,以确保须予送达到国外的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在足够的时间内为收件人所知悉, 希望通过简化并 每一缔约国可为同一目的使用外交途径。 第十条 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本公约不妨碍: (一)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员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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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答辩书后,或被诉人收到申请书30日内未收到答辩书后--只要登记处认为申请书已合理地送达被诉人,仲裁院将任命仲裁庭以对争议进行仲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院 所花的时间费用每小时100英镑3.伦敦国际仲裁院秘书处有关办理仲裁所产生的邮寄、电传、传真、旅差等具体费用按成本计算(于裁决时支付或凭临时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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