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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虞者,对该工程原事业单位发出书面停工通知书之对象。 2.实施高科技厂房新建工程劳动检查,应注意查明工程关系事业单位派建厂小组等人员「经常、持续」进入 工作场所(含共通作业场所)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必须由工程原事业单位、工程关系事业单位指挥停止作业,以防止灾害发生之场所区域,明确记载于书面停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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