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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数量领用,其剩余之爆炸物应于领用二十四小时内归还火药库存放,不得置放于其它场所。但特殊情形,经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29条 爆炸物制造、贩卖业者,对于爆炸物之包装,应于容器外部明确记载爆炸物名称、制造日期、批号、重量或数量、图示、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讯息、危害防范措施、制造厂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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