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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但可再获委任。 (3)纪律审裁委员团成员可随时以书面通知向局长辞职。 (由1989年第24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 的拥有人他根据上述条文而拒绝允许,并须同时告知该拥有人他拒予允许的理由。(由1989年第5号第7条增补) (2D)(由1999年第4号第35条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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