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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者,审判中第一审、第二审以三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并须经过法院讯问及裁定之程序。被告及得为其辅佐人之人或辩护人均得随时具保声请停止羁押,如 三二条至第二四四条、第二七一条之一) 十一、声请交付审判 告诉人对于检察官之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声请再议经驳回后,如有不服,得于接受驳回之处分书后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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