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而不论以言词或书状声请法院调查证据,声请人均应表明该证据之性质及其与待证事实之关系,证据为证人者,应陈报证人之姓名及住居处所,证据为物证或书证者, 在第二审得提出新事实新证据,惟被告于第二审开庭审判时,务须到庭候审,如受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法院得不待其陈述径行判决。上诉第三审者,以经第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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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之人陪同,必要时得请法院适当之人陪伴,避免其心生恐惧。 八、法院传唤依法令应保密身分之刑事案件检举人到庭作证时,应落实各项保密措施,避免揭露检举人 证人之待证事项与案情有重要关系部分,宜一次证述明确,避免日后一再通知或传唤,遭致民怨,影响其到庭意愿。 十、法庭内应设置高度适当、位置合宜之证人席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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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与原侦查之检察机关联系,由其作适当之保密措施。 三、法院有必要而依职权传唤检举人到庭作证时,除应依证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保护检举人外, 注意避免有人藉伪证、诬告或其它案件之告诉、告发探知检举人之身分资料。 法院出借卷证时,应先查明借调机关之使用范围,并将该范围以外之检举人身分资料封存保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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