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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合格警察官,于复任时,其俸级比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7条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以前入学之警察大学、警官学校学生,或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以前入学之警察专科学校、警察学校学生,毕业后未取得任官资格者,由内政部管理,并暂支领警佐待遇。 第8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所称特殊功绩晋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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