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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须获委任一段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指明的不超过5年的任期,但可再次或多次获委任。(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须委任一名律师作为审裁组 第50条 不得就不合资格人士讨回讼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诉讼、起诉或事宜中就不合资格人士以律师身分行事而作出的任何事情追讨讼费。[比照1957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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