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举发,俾得侦查究办。所谓自首,即犯罪人在未被发觉前,以言词或书状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自述犯罪事实听候裁判。按照法律规定,自首者,减轻其刑,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第二三二条至第二四四条、第二七一条之一) 十一、声请交付审判 告诉人对于检察官之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声请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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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4(a)(i)条提述的文件中所列出的、针对他而指称的不当行为,予以承认或提出争议;及 (b)如他承认针对他而指称的不当行为,他是否希望为减轻处罚而提出任何证据。 第6条 审裁组的命令或指示 版本日期 30/06/1997 审裁组可就研讯的进行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或指示,包括就修订针对答辩人而指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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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被告人作出该项答辩后,就该项告发被判罪名成立,则法院于宣判刑罚时,有权考虑该项答辩和证明该项答辩是否属实的证据,对于被告人的罪是否有所加重或减轻: 但─ (a) 如被告人并无以有理可据作为答辩,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就该项告发所申诉的指称永久形式诽谤所控告的事项的真实性作出研讯; (b)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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