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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应行回避情形,亦得声请回避。(第十七条至第二五条) 三、刑事诉状 刑事诉讼,除依法得用言词陈述外,应按规定之书状格式撰写诉状,如须购用 于征询被害人之意见后,径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辩护人之请求,向法院声请进行协商程序,经法院同意,与被告于三十日内在审判外进行协商。被告未选任辩护人而其表示所愿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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