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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后14天内,藉向审裁组召集人及所有在该次审裁组聆讯中有代表各方发出书面通知而提出。(5)在接获根据第(4)款发出通知后, 记失败而作出转易及作为,均对该律师无效:但如追讨讼费权利被任何时效法规所阻止,则不得作出任何命令。[比照1957c.27s.72U.K.]第71条 支付讼费命令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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