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义与《公司条例》(第32章)中该两词的涵义相同; "律师行"(firm)指不时由一名从事执业为律师业务的独营执业者组成或以合伙形式从事执业为律师 )他为当事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事的职责; (d)他的个人名誉或律师专业的名誉; (e)适当的工作标准;或 (f)他对法院的职责。 (1992年第67号法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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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弥偿保障者的;(1993年第359号法律公告) (xi)由于任何电脑设备不符合2000年数位标准一事而直接或间接引致的申索,或在任何方面与该项不符合标准一 者在其律师业务运作中给予其当事人的意见而引致的,则属例外;(1999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d)获弥偿保障者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费用或利润收费及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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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而行事的职责; (d)他的个人名誉或公证人专业的名誉; (e)恰当的工作标准; (f)他对任何司法管辖区内可能合法地倚赖他在他的公证工作文件内所载的 或是以其他方式分享。 (2)第(1)款并不禁止在香港同一律师行或公证人行执业的公证人及律师之间分享利润收费。 (3)第(1)款亦不禁止属任何律师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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