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证明书自发出日期起计的12/[数目]*个月期间内有效,但如大律师公会的执行委员会酌情决定延长该段期间,又或本证明书在其有效期届满前根据 )条发出一张符合资格为实习大律师证明书予本人。 本人的香港身分证号码为[香港身分证号码]. 本人的联络电话号码为[电话号码].此外,亦可透过图文传真[图文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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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1999年第11号第3条) (1998年第23号第2条) 第4条 律师行名称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3号 a)共用处所,而该词包括等候室及接待处; (b)共用职员,而该词包括电话接线生、接待员及该律师行雇用的所有其他非赚取费用的职员; (c)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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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告) 第2B条 笺头 版本日期 22/05/1998 (1)(已失时效而略去) (2)任何律师行所发出与其执业有关的所有信件,不论是以邮递或传真方式发出,均 全职、受薪或非受薪;(1994年第617号法律公告) (c)该律师行的地址及电话、图文传真、电传及远距离传输号码(如适用的话); (d)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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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的有限法律责任法团公司("管理公司”)。 (2)律师联合执业事务所的管理公司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内所述明的宗旨,须限于 会批准的格式,书面通知律师会关于该事务所的以下各项详情─ (i)理事会根据第5条批准的该事务所的名称; (ii)该事务所的地址与电话、传真、电传及D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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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证人以任何方式传递给另一人的书面通讯。 第6条禁止与非公证人或非律师的人分享收益版本日期29/09/2005 (1)公证人不得与任何人分享他执业为公证人所得 该等办事处的电话、传真及电传及远距离传输号码以及电子邮件地址。 (2)为施行第(1)款─ (a)就任何在本规则生效之前开始营业的律师行或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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