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律师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律师得依本办法之规定申请许可聘雇外国人从事助理或顾问性质之工作。 外国法事务 ,要求该文件需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之。 第8条 律师聘雇外国人工作许可之期间,最长为三年,如有继续聘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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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国际私法、商事法等科目中之科目而言。 第4条 依本法请领律师证书,除应具申请书及缴验证明资格文件外,应缴证书费,并附缴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二 补发或换发。 前项程序,准用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 第27条 外国法事务律师于法院或检察署执行职务时,应用中华民国国语;所陈文件,应用中华民国文字。 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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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科目中之科目而言。 第四条 (请领证书手续) 依本法请领律师证书,除应具声请书及缴验证明资格文件外,应缴证书费,并附缴最近二寸半身相片二张 内,应依会员人数之多寡比例定之,并应为奇数。 第十条 (公会候补理、监事) 律师公会应选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其名额不得逾理事、监事名额之半数。但仅置监事一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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