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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第二审法院管辖之。声请再审应以书状叙述理由,附具原判决之缮本及证据,提出管辖法院为之,于再审判决前,并得撤回之,撤回再审声请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声请再审。(第四二○条至第四三一条) 十七、声明疑义或异议 当事人对于有罪裁判之文义有疑义者,得以书状向谕知该裁判之法院声明疑义;受刑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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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第一条 (公证机关) 公证事务,于地方法院设公证处办理之;必要时得于其管辖区域内适当处所设公证分处。 第二条 (公证人之资格) 公证处置公证人,荐任, 书面为之。但请求人要求说明其理由者,应付与理由书。 第十四条 (公证异议提出) 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人办理公证事务有不当者,得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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