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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至第十四条,以下略去刑事诉讼法五字) (一)事物管辖 即以诉讼案件性质为标准所定之管辖: 1.地方法院之管辖地方法院对于刑事案件,除内乱罪、 之法院声明疑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检察官之指挥执行为不当者,亦得以书状向该裁判之法院声明异议。经法院裁定后,如有不服,仍得抗告。(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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