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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为种种区分,兹分别说明如左:(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至第十四条,以下略去刑事诉讼法五字) (一)事物管辖 即以诉讼案件性质为标准所定之管辖: 1 至第三八条) 八、诉讼文件之送达 送达文件与诉讼期限有关,被告、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或辅佐人为便利接受送达起见,应将其住址或事务所向法院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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