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十七条及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所定违反法令事项及无效之法律行为。 四 已否缴足公证费用。 五 应提出之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第三十一条 请求公证离婚,应由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请求人,并偕同证人两人到场,请求人为未成年人者,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并应共同到场于公证书上签名。 公证人对于请求公证离婚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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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或其他涉及商事之行为。 六 关于其他涉及私权之法律行为。 第五条 (公证事项<F一>--私权事实) 当事人或其他关系人,得请求公证人就下列各款关于 者。 五 为公证人、请求人或其代理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家长、家属或法定代理人或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者。 六 公证处之佐理员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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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第IV部 公证人如公证人向司法常务官出示他的公证特权而令司法常务官信纳,和向法院送交一份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订明格式的 条款,予以规管,并订明任何用以证明符合上述条款的法定声明的格式;(b)就大律师的行为操守订立规则,规定以下事项─(i)向大律师纪律审裁团的审裁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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