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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曾执行律师职务,具有荐任职任用资格者。 五 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修习法律学科毕业,曾任司法行政官办理民刑事件,或法院书记官办理记录事务三年以上, 如认异议有理由时,应于三日内为适当之处置;如认为无理由时,应附具意见书,于三日内送交所属法院。所属法院应于五日内裁定之。 第十五条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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