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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之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声请再议经驳回后,如有不服,得于接受驳回之处分书后十日内,委任律师提出理由状,向该管第一审法院声请交付审判,委任 陈述起诉要旨。 (二)审判长告知被告第九五条规定之事项。 (三)调查证据:此部分依序为: 1.被告争执其自白之任意性者,调查其自白之证据能力; 2.当事人声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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