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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应告知被告及其辩护人,并记载于笔录。执行羁押时,押票应分别送交检察官、看守所、辩护人、被告及其指定之亲友(第一○三条第二项),如执行人员漏未送交时, 恐吓之行为。 (三)因第一一四条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羁押者,除维持日常生活及职业所必需者外,未经法院或检察官许可,不得从事与治疗目的显然无关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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