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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效或对抗第三人之要件者,其经公证或认证事件,仍应向主管登记机关登记,始生该项效力。 公证处交付请求人之公证书正本或缮本及认证书,宜记载前项 者,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并应共同到场于公证书上签名。 公证人对于请求公证离婚事件,应先劝导当事人互相让步,维持婚姻关系。 第七章 关于遗嘱公证之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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