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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官命令作出的精神病學或人格的鑑定。 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允許涉嫌共同作出被定為犯罪或輕微違反的事實的青少年與成年人接觸或共處。 第四十五條 現行 的證明措施時,檢察院司法官須在場。 第五十二條 證明措施及證據方法 調查案件,主要採取下列證明措施及證據方法: (一)聽取青少年的陳述; (二)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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