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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台厅刑一字第093001050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8点 一、法院之管辖 法院对于刑事案件之管辖权,得依案件之内容、性质及处理情形等而为种种区分,兹分别说明如左:( 同一原因声请再审。(第四二○条至第四三一条) 十七、声明疑义或异议 当事人对于有罪裁判之文义有疑义者,得以书状向谕知该裁判之法院声明疑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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